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(大陸廠牌)
一、依據教育部臺教資通字第1140068637號函(教育部函、資安署函)、臺教資通字第1140036031號(公文、附件)及臺教資通字第1130136777號(公文、附件)辦理。
二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,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不得使用。
三、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,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使用,必須簽請本院資安長及教育部資安長核可。
四、使用雲端服務者,若廠商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或資料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(含香港、澳門),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,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。
五、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亦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(大陸廠牌)。
大陸品牌眾多,常見大陸品牌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所列:
- 海康威視(Hikvision)
- 華為(Huawei)
- 普聯(TP-Link)
- 大華(Dahua)
- 歐加(OPPO)
- 吉翁(TOTOLINK)
- 小米(MI)
- 大疆創新(DJI)
- 中興通訊(ZTE)
- 騰達(Tenda)
- 維沃(VIVO)
- 真我(REALME)
- 海信(Hisense)
- 高巨創新(EMO)
- 福斯康姆(FOSCAM)
- Penoval
- Plaud(資訊管理委員會第65次會議決議)
最新清單於114.11.14公告於人事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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