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依據教育部臺教資通字第1140068637號函(教育部函、資安署函)、臺教資通字第1140036031號(公文、附件)及臺教資通字第1130136777號(公文、附件)辦理。
二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包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,依行政院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,不得使用。
三、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,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使用,必須簽請本院資安長及教育部資安長核可。
四、使用雲端服務者,若廠商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或資料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(含香港、澳門),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,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。
五、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亦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(大陸廠牌)。
大陸品牌眾多,常見大陸品牌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所列:
最新清單於114.11.14公告於人事系統